正义与正义的代价——第三节

接上篇——正义与正义的代价——第二节。

下面我们再讨论一下战争的正义性。

有人说“所有支持战争的人都是傻瓜”,也有人说“正义在大炮的射程之内”。说实话,这两种观念让人震惊,因为这两种观念其实哪一种都不对,什么样的战争是正义的这个问题其实不好回答,因为涉及的范围很广,涉及的深度很深,因为他有一个非常严密的思维体系。但不管门槛多高的问题,在历史中都有顶流的大神级思想家们给出了,详细、具体、客观、系统的回答。因此为了更好更清晰的阐述战争的正义性,在这里我们要引出的三位大神分别是:奥古斯丁、阿奎纳、格劳秀斯。这三位大神给出的回答也是西方思想史的一脉流传,可谓绝之又绝,也为后来者提供了重要的启蒙和根本性的影响,为现代战争正义论铺下了坚实的基础。

好,言归正传,下面让我们看看三位大神说了什么,首先有请:

第一位:奥古斯丁。奥古斯丁的位置是介于亚理斯多德和阿奎纳之间的一位大神,所以可见其份量和地位,有着教父哲学奠基人的美称。当时的罗马有着永恒之城的美称,可见那时的罗马有多么的强盛,正因为如此奥古斯丁经历了永恒之城的沦陷后陷入了悲痛欲绝中,因为伟大、不可一世的罗马居然被野蛮的蛮族蹂躏到这种程度,这换哪个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知识分子来说都接受不了。所以奥古斯丁忍无可忍,想要反击收拾蛮族。但是你忍不了归忍不了,你总不能因为个人看人家不顺眼就打人家,总得有个理由。所以奥古斯丁弄出一套理论,用这套理论为大罗马的反击提供合理的神学和哲学的支持。作为虔诚的信徒奥古斯丁认为,神的正义性必须在人间得到执行,在他看来抵抗入侵恢复不可侵犯的神的权利,这样的战争才是正义的。同时他对战争的目的性也做了严格的限定,他认为只有为了避免战争的战争,是为了维护秩序与和平的战争才算是正义的战争。他说:人们为了生存而战斗是合理的,虽然说这种战争可能带来恶,但是这种恶是无法避免的恶。作为教父级的哲学大师,奥古斯丁做了开山怪开创了战争正义理论。他用基督教的观念带着浓厚的神学背景推导出了战争正义性的条件。

第二位:阿奎纳。而他是经院哲学的代表。阿奎纳在奥古斯丁的基础上进行了战争正义理论的完善。他觉得,战争的正义分为自然正义和实在正义。自然正义是不需要证明的,他是神赋予人间的普世道德律,而实在正义是根据自然正义推导出的契约和一系列的制度是自然正义的延伸。阿奎纳认为人间存在着两种法,一种是永恒之法,一种是人定之法。永恒之法是神的理性,蕴含着绝对的真理。人定之法是人的理性,是永恒之法的延伸。所以阿奎纳说:一旦人定之法违背了永恒之法,那人类就可以不用遵守人定之法的约束了,因为他越过了永恒之法,所以是无效的。阿奎纳提出了战争正义性的三大条件:一、战争身份的问题。战争的发动者和执行者必须有主权性质。不能因为个人原因而发起群体战争。二、战争的前提。战争必须要有足够而充分必要的理由。三、战争的目的性。他必须符合永恒之法。而阿奎纳的永恒之法的理念包含了自然法的思想,他说人类有反抗暴政的权利,同时这也为后世的自然法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位:格劳秀斯。格劳秀斯是荷兰的一位著名思想家。他在奥古斯丁和阿奎纳两人的基础上对战争正义理论提出了几个基本原则。第一、战争的目的性必须符合自然法。就算是主权者发动的战争符合人定法比如国会的法律程序等,如果他不符合自然法的话,那么这样的战争也是非正义性的。第二、不一定是只有受害国才能发动战争,而是任何主权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都可以参与战争去帮助那些受害国。而他的这个观点成为当代西方军事同盟的理论基础,使得西方不同的政治实体凝聚在一起建立了一种集体性的安全网络。但他只是个思想家,并不是好战者,更算不上战争狂,虽然他提出了任何主权者都可以参与战争的这个观点,但是他对战争的目的做了个严格的规定,那就是战争必须符合自然法。

由此可以看出三个人对战争的正义论都有一个共同认定的条件,那就是自然法。那自然法到底是啥?自然法就是:独立于各国成文法之上的一种正义体系,他是一种普世的正义观念,比如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平公正、不损害他人生命、不抢夺他人财产、不限制他人自由等等,这些是全人类共有的观念,也是全人类都共同认可的观念。这独立于任何政治实体和任何国家,他们的地位在成文法之上。

西方思想家认为自然法不是任何一种政治观念的产物也不是任何一个成文法的产物,他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源于人类的自发秩序,是人类文明演化的产物。只有恪守自然法,人类社会才能实现最高效的运转,才能实现真正的善。古时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就是典型的自然法的思想。

为此我们可以通过以上分析结论出以下几点来自行判断分析战争的正义性:

是否必须的?是否为了捍卫生存?是否为了抵抗入侵?是否为了夺回天赋权利?是否为了缔造和平?是否符合自然法?

战争正义理论他是种思想传承,不管是三位大神的哪一位,他们都是建立在自然法之上的,而自然法是人类共同的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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